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能力,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研发新产品,大力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全面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陕西省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局、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陕西省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认定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注册的内资和内资控股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专利新产品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产品核心技术为近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技术成熟;
3、市场前景好,并有望形成产业规模并已批量投入生产并在市场销售;
4、所含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消专利权的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五条 凡在本省境内注册的内资和内资控股的中小企业均可申报。本办法不受理自然人申报。
第六条 申报程序: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填写《陕西省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另附电子件),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市级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经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送省中小企业局、省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申报材料附件应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申请文件(权力要求、说明书及附图)、授权证书复印件、发明专利应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实用新型专利应附法律状态及新颖性检索报告、产品的试制总结及技术总结、由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水平查新报告、新产品投产证书(已通过有关部门新产品确定的)及获奖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推荐程序
第八条 省中小企业局、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审。
第九条 省中小企业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负责提出评审意见。与评审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评审专家必须遵守有关的评审制度,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对申报的专利新产品未进行新产品投产确定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二条 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产业导向,省中小企业局、省知识产权局提出陕西省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认定名单,并在陕西省中小企业网和陕西省知识产权网公示十五天。无异议者,授予“陕西省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证书,并长期在陕西省中小企业网和陕西省知识产权网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陕西省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企业在申请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资金项目时,予以优先安排。该核心专利产品保持稳定增长,列入中小企业库,原则上3年内予以支持。提供知识产权资助及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认定资格或追回“陕西省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证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