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福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本商会的名称为:宝鸡市福建商会(宝鸡市福建商会)
简拼:BAO JI
SHI FU JIAN
SHANG HUI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宝鸡市福建商会是在市民政局管理下、市工商联指导下,为发展宝鸡经济,以在宝鸡地区从事工商、服务业的福建籍或自认为与福建有关联的人士为主体的自律性组织。
本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商会本着团结、服务、交流、互助、共同发展,努力为会员、社会、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同业关系,加强同宝鸡地区经营的福建籍工商业者的联系,加强会员之间及本商会与社会各界之间联系和合作,充分发挥各行业经营优势,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发展,促进宝鸡与福建的经济合作,实现联络乡情、增进友谊;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协调关系,服务会员、团结创业、和谐发展;创造财富、回报社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商会是宝鸡市工商业联合会的基层商会
第六条 本商会地址:
电话:0917 – 6222567 传真:0917 – 6222567
邮编:721000 网址:www.bjfjsh.com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工作范围
(一)、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为福建、宝鸡(陕西)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提供服务,做好穿针引线工作,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参与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洽谈会,政府恳谈会和教育培训等活动,提高经营管理运筹能力和业务素质;组织会员开展行业间或境内外的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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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倡导文明经商办企业,树立福建人良好形象;提高会员整体素质,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塑造工商业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商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五)、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为会员调解矛盾和纠纷,协调社会关系,缓解同乡相处中偶尔发生的矛盾;
(六)、发扬福建人的创业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鼓励会员投身慈善事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七)、为会员在生产、经营、生活、教育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八)、利用商会优势,创办商会经济实体,实现以商养会,为会员谋福利。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宝鸡地区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福建籍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工商、服务业者及福建籍在宝鸡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本商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商会会员可同时参加其他党政、社团组织。
本商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商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奉献本商会事业;
(四)、 愿为本商会奉献力量;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递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商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本商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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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组织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各种资料和信息并享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特殊情况下,享有接受本商会援助的权利;
(七)、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声誉与利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能及时、积极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其它应尽合理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商会递交书面退会申请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或逾期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本商会提倡会员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依赖、相互依存、注重友谊、共谋发展;本商会会员不得有损害本商会其他会员人身、财产、名誉的言行或对外发表损害本商会名誉的言行。
第十五条 未经本商会批准或授权,本商会会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商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其责任直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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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六)、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的表决的方式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会长会议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宝鸡市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独立监事、法律顾问;
(三)、决定本商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所聘人员工资报酬;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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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领导本商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大会职权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人、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独立监事一名,行使对理事会决议实施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有关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人、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适当调整。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副会长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换届前会长会议可就下一届理事会提名名单提出意见,该意见经理事会讨论达成共识后,交会员大会年会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常设机构为商会秘书处、设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秘书、工作人员等,负责商会的日常事务,执行会员大会、会长会议、理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负责人、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好的亲和力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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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设会长、独立监事二名,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宝鸡市工商联审查并经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如因特殊情况会长、独立监事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召开紧急会议从副会长中提名代会长、监事人选,其中代会长应报主管单位宝鸡市工商联审查备案后,方可担任。
代会长人选须经下一次的会员大会2/3以上的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并经主管单位宝鸡市工商联审查并经其批准同意后方可成为会长。
第三十二条 商会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理事会决议,签发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法律顾问任命或罢免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二)、主持副会长负责的商会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所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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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商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本届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
(三)、落实处理本商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副秘书长为专职可聘请非会员担任。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发展会员的权利;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独立监事行使对理事会决议实施的监督职责。
本商会独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出席会长会议和理事会议;
(二)、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商会的日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名誉会长可聘请宝鸡市的老领导、专家、学者等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对曾担任过会长职务或在商会创建过程中作出卓越贡献的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而不再连任的,由本商会理事会聘为名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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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会长的职责:
(一)、支持和帮助现任会长开展工作,参与本商会重大决策;
(二)、积极为本商会的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协调本商会内部的重大争议。
热心本商会事业发展或作出贡献的领导和有关人士,经本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授予高级顾问、顾问称号、并享受荣誉会员待遇。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列席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有关活动,本商会鼓励以上人士继续为商会发展献计献策、奉献力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资助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会员会费采用一届一次性交纳的办法,多交不限;
本商会会费交纳时间由每年的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次性交纳下一届会费,会费的交纳标准由理事会作出明确规定。
如会员会费交纳确有困难的,可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减免申请,经理事会书面准许方可入会。
第四十条 本商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在经济上实行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在健全的财务制度下开展活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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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的会计人员可以兼职,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参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单位宝鸡市工商联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的财力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资产为共有财产,所有资产只能用于促进有利于本商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由监事会对财务资产进行全面监管。
第六章
变更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主管单位宝鸡市工商联审查并经其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名称、会长、监事长等重大变更,由会长会议提出变更报告,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宝鸡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剩余资产在原监事会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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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宝鸡市工商联福建商会第一次全体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主管单位宝鸡市工商联审查批准同意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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